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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细则
    【作者:网站管理员】【来源:圣烽保安】【阅读:222次】【日期:2014/9/5 0:45: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以及使用技防产品、技防设施的单位。

    第二章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范围

    第三条 《规定》第八条中的采取技防措施是指使用技防产品、安装技防设施。所列场所和部位采取技防措施,有国家、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应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设区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应会同治安部门对上述场所、部位采取技防措施以及其使用情况进行造表登记和归档,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 对新建城市居民住宅的技防设施建设,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治安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建设技防设施。具体建设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制定。

    已建成的城市居民住宅,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时采用、改造、建设技防设施。

    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

    第五条 技防产品管理范围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执行。首批公布的十种产品具体是指:

    (一) 入侵探测器(产品代号01)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超声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等;

    (二) 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代号02)包括有线、无线的防盗报警控制、传输、显示、存储等设备;

    (三)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代号03)包括车辆防盗报警设备和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

    (四) 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04)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

    (五) 防盗保险柜(箱)(产品代号05)包括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等;

    (六) 机械防盗锁(产品代号06)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

    (七) 楼寓对讲(可视)系统(产品代号07)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八) 防盗安全门(产品代号08)包括防盗门、楼寓电控防盗门、金库门等;

    (九) 防弹复合玻璃(产品代号09)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

    (十) 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代号10)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第六条 对技防产品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和生产登记制度。此三种制度对同一种技防产品不重复适用,具体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其办理程序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登记的项目发生变化时,持证单位应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申请变更,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换发新证。

    第九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每年1至4月份进行,至开始年检之日(1月1日)获准生产登记时间不足6个月的免检。年检时企业须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年检登记表》,并提交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自检验报告报告之日起至当年4月30日不超过2年)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年检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申报,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复审。年检合格的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在生产登记批准书正本上加贴标志、副本上加盖印章。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视为无效。

    第十条 持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为不合格:

    (一)生产的技防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二)获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已停止生产的;

    (三)在生产、销售技防产品活动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技防产品销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省外技防产品来我省销售时,其代理商或售后服务单位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售后质量服务协议和经销的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或认证证书及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经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验证后,在销售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进行登记。

    技防产品的销售单位销售技防产品时应在销售点明显处悬挂或张贴有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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